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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须知
亲爱的同学们,法律并非高高在上,它细致入微地规范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知法懂法,不是选修课,而是大学生活的“必修学分”。今天,我们就聚焦几个校园高频场景,为你厘清法律边界,让法治精神成为你最坚实的铠甲。
普法知识Q&A

Q1:捡到同学手机后,一时大意又把手机弄丢了,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A: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拾得遗失物的人负有法定的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如果因你的重大过失导致物品再次丢失,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正确做法:
1. 及时返还:拾得物品后,应第一时间尝试联系并返还失主。
2. 上交有关部门:若无法找到失主,应立即送交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3. 妥善保管:在返还或上交前,应将物品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履行好保管责任。

Q2:使用他人照片(如同学)编造故事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肖像权吗?
A:在网络上使用他人照片造谣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正确做法:
· 先授权,后使用:在任何公开场合使用他人肖像前,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
· 内容真实,尊重为本:坚决不制作、不传播任何含有侮辱、诽谤或捏造事实的内容。
Q3: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可以用于商业宣传或者产品命名吗?
A: 绝对不可以。 法律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给予强力保护,禁止任何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包括商业上的滥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Q4:好心帮忙造成伤害要担责吗?
A: 是否需要担责,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Q5:发送骚扰信息需要担什么责任?
A: 发送骚扰信息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Q6:“订金”还是“定金”如何确定?
A: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法定的债权担保方式。
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大学生而言,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绝非遥远的口号,而是融入日常生活的智慧和勇气。希望本次的普法Q&A能为大家点亮一盏法律的小灯。当遇到困惑时,请记住:保持冷静,保留证据,积极沟通,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愿每一位学子在青春的航道上,以法律护航,安心求学,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