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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日期: 2026-05-27   浏览次数


“坚持应保尽保,维护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在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安全网”作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逃避缴纳社保责任、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学习进行时

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业、伤有所救”目标的法律保障。这部法律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旨在通过法治手段,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阳光。

案例回顾

NO.1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刚毕业的大学生小李,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当他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公司却以“试用期员工尚未转正,暂未缴纳社保”为由拒绝。小李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裁决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常以“试用期”、“档案未转”等理由拖延缴纳社保,这是违法行为。劳动者需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工伤等风险将由企业全额承担。

NO.2

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邯郸某工厂为降低用工成本,要求新员工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以换取每月的“社保补贴”。刚毕业新入职的小张签字后,工厂便未为其参保。后来小张生病住院,因无医保报销,花费了大量积蓄。小张起诉工厂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法院判决该“自愿放弃”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厂需赔偿小张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

案例启示:“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因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一旦发生工伤或疾病,劳动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而企业也将面临补缴、罚款及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NO.3

毕业生“档案未转”拒缴社保

⽯家庄某⾼校2025届毕业⽣⼩王在⼊职某私企后,⼈事经理告知他,“你的档案还在学校,等档案转过来我们才能给你交社保。”⼩王信以为真,⼊职半年后仍未参保。 直到⽣病住院⽆法报销,⼩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经劳动监察部⻔介⼊,企业不仅需补缴社保,还需承担⼩王住院期间本应由医保报销的费⽤。

案例启示:建⽴劳动关系与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与档案转移⽆关。 许多刚毕业的⼤学⽣容易被“档案未到”、“公司规定转正后才交”等理由误导。 实际上,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之⽇起三⼗⽇内办理社保登记。毕业⽣应主动核查,切勿因等待档案或盲⽬听信公司规定⽽断保。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是国家给予公⺠的坚实后盾。 学习社会保险法能帮助大学生了解社保权益,明晰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政策,树立法治观念,为未来就业参保、权益维护和人生保障筑牢基础。作为劳动者的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身社保权益。

内容来源于:学小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