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研创新、学术交流、网络社交日益频繁的今天,一条朋友圈、一次网盘分享、一篇未审稿件、一场涉外交流,都可能成为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点。保密无小事,言行莫大意。本期小援讲堂“保密时刻”以案为鉴、以法明责,为北理工学子敲响安全警钟。
1、 保密警示案例
以案释法

案例一:学术论文投稿泄密案
某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张某,在撰写国防相关领域毕业论文期间,为提高投稿命中率,擅自将包含敏感技术指标、实验数据的内容,未经保密审查直接投向境外期刊,并通过私人邮箱反复传输稿件全文。相关内容被境外机构获取,造成重要科研秘密泄露
法律责任拆解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
若其明知或应知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仍向境外提供,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若仅为过失且未向境外特定对象提供,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案中,依法依规给予该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援提示
涉密论文、科研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必须经由学校保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投递。

案例二:网盘共享、云端存储泄密案
某重点实验室硕士李某,将课程设计、课题相关资料、实验记录存储于公共云盘,并设置“共享链接”方便小组协作查看。云盘账号被盗后,大量内部数据被非法下载、传播,造成涉密信息扩散。
法律责任拆解
违反“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铁律,直接触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若上述资料经鉴定属于国家秘密,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给予该同学纪律处分,承担相应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责。
小援提示
涉密载体(含科研数据、内部资料)必须存储在涉密专用设备中,严禁使用任何公共网盘、私人云盘、即时通讯工具传输。

案例三:社交平台“晒图”无意泄密案
某高校学生王某,在朋友圈、短视频平台发布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项目铭牌、加班工作照等内容,未做任何模糊处理。多张照片被境外情报人员分析研判,间接泄露科研方向、场地布局、项目信息。
法律责任拆解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泄露国家秘密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没有主观故意,只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即构成泄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公民有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义务。
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内容,等同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本案中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同学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处分;造成重大泄密的,依法其追究刑事责任。
小援提示
拍照时注意背景中是否有涉密设备、文件、图纸、门禁标识;发布前请做模糊处理或直接不发布。不晒,是最安全的选择。

案件四:境外勾连、学术交流被拉拢案件
某高校学生在参与国际会议、境外交流期间,被境外人员以学术合作、兼职调研、高额报酬为诱饵,反复套取国内科研进展、实验室情况、项目信息。该学生及时察觉并上报,避免危害扩大。
法律责任拆解
境外渗透常以学术、兼职、交友为伪装,目标直指科研院校与涉密单位。若接受对方要求并实际提供国家秘密,将触犯《反间谍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
根据《反间谍法》第十六条,公民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主动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知情不报或参与其中,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学生因主动上报、配合调查,依法不予追究。
小援提示
遇到可疑拉拢、试探、诱导,第一时间停止接触、保存证据、向上报告——这既是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2、 高校高频泄密风险清单

学术泄密:论文、专利、报告未保密审查即投稿发表;擅自携带涉密资料出境;在公开场合讨论涉密课题
网络泄密:用微信、QQ、邮箱、网盘传输存储敏感内容;连外网处理涉密信息;使用非涉密设备拍摄、扫描涉密文件
社交泄密:朋友圈、小红书、抖音晒实验室、装备、数据、会议、证件、工作照;定位打卡涉密场所
涉外泄密:与境外人员随意交流科研内容;接受不明资助、兼职、问卷、调研;参加境外机构组织的“征文”“竞赛”
载体泄密:涉密纸质资料随意摆放、丢弃、当废纸卖掉;U盘、电脑交叉使用;涉密设备维修未履行手续
3、青年学生保密防范指南

(一)学术与科研安全
涉及敏感领域的论文、报告、专利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投递境外期刊。
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涉密内容;实验记录本、图纸等涉密载体用完即锁。
实验数据、内部资料不上公网、不存云盘、不共享外链、不通过个人邮箱发送。
(二)网络与设备安全
牢记铁律: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涉密电脑、专用设备不连接互联网,不使用私人电脑、手机处理涉密工作。
不随意连接陌生WiFi,不点击不明链接、不扫码、不安装可疑软件。
离开工位时锁定屏幕,涉密U盘、移动硬盘专人保管,不随意借用。
(三)社交与言论安全
不晒:实验室内部环境、仪器铭牌、项目文件、会议信息、证件、门禁卡、涉密场所定位。
不谈:未公开科研进展、项目细节、内部管理信息、敏感数据。
不信:高佣金兼职、境外“学术调研”、免费“能力测评”、异常交友套话。
在微信群、QQ群中不讨论涉密事项,不转发内部文件截图。
(四)涉外交流安全
涉外交流、合作、面试提高警惕,不主动谈论敏感内容,不回答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
拒绝填写涉及国内科研、单位、人员、技术信息的境外问卷、在线表单。
参加国际会议时,不携带涉密资料;发言PPT须经保密审查。
遇到可疑人员、资金、邀请,立即停止接触并上报。
(五)发现泄密线索或可疑行为如何处理
保存证据:截图、聊天记录、对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转账记录等。
立即上报:辅导员、学院、学校保卫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保密办公室。
举报电话: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15(网络违法信息举报平台)。
不要自行处置:不删除、不扩散、不私下警告对方,避免打草惊蛇或二次泄密。
4、法律知识小贴士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9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对学生的直接要求:不得用个人电脑、手机、网盘、微信处理涉密信息。
2.《国家安全法》第77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对学生的直接要求:有义务协助保护国家安全。
3.《反间谍法》第16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直接要求:发现危害间谍行为有义务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11条(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98条(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对学生的直接要求:泄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5、保密自律倡议
我承诺:尊法守法,维护国家安全;严守秘密,筑牢校园防线;谨慎言行,防范网络风险;
警惕渗透,守护科研成果;以法为盾,以行践诺,守密铸盾,国安有我!
保密是责任,更是底线。一次疏忽可能酿成大祸,一次警惕就能守护平安。愿每一位北理学子都能以案为鉴、知法于心、守法于行,以青春之我、筑安全之盾,守护家国安宁!
内容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