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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夕阳红养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元

发布日期: 2025-03-02   浏览次数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跨领域、跨地区、“集团化”案件多发,以打着旅游服务、养老服务、文化产品等旗号,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给社会公众经济利益造成损失。

案例详情

 2018年6、7月份,赵某某、金某某设立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赵某某任董事长,金某某任副董事长。对外宣称集团下设有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夕阳红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金某某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占股10%,是公司副董事长;在另一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系公司监事;阮某某是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资料,负责将众多公司整合后统一进行包装,制作宣传资料,对外宣传集团,培训学员吸收资金;李某某是集团讲师,负责向投资人宣传集团的实力,让投资人放心投钱到集团;张某某是集团财务总监,负责洪利集团直属公司的工资、办公费用、中介费用、广告费等支出审核;苏某某是集团执行董事,负责管理金海雪山酒店,协调政企关系,接待酒店参观人员,以及陪同赵某某跑业务、找关系,出席分公司年会。

 截至案发,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余人吸收资金约1.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案件处理

2019年3月12日该地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7日该地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多借助公司、集团名义实施,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由组织者用于还本付息,公司活动主要以非法集资为主,此类犯罪不应作单位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事实进行严格审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揭开了“公司面纱”,认定为个人犯罪。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犯罪地遍布各地,且大部分集资金额均未追回。此案发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极度自信,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检察官提示,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