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销组织,以“销售”化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发展人员购买产品多少作为返利依据。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杨某注册某小程序,通过购买其中的产品成为传销组织会员。该传销组织根据会员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情况分为资深会员、销售主任、高级销售主任、销售经理、高级销售经理、销售总监、高级销售总监等七个等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发展人员购买产品多少作为返利依据。
杨某参与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购买小程序上某产品以获得提成,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层级达三层以上、人数达三十人以上。杨某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宣传、组织、领导作用,其通过传销活动非法获利五万余元。
2023年,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参加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传销组织往往披着“创业”“致富”的外衣,利用人们急于赚钱的心理设下圈套。如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商品”为幌子,暗中搭建传销架构,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骗取钱财。一旦误入,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可能因参与传销活动而承担法律责任。若不慎误入,应立即停止参与,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