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大学生们请注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大学生一定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快来查收这篇普法宣传~
1.个人隐私要注意
你或许接到过能够叫出你的名字的电话,也或许收到过称呼亲昵的借钱短信,又或许刚在银行填完个人信息,就有人电话询问你要不要办理业务……
在这个互联网十分发达的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十分严重。
网络购物、办理银行卡、填写报名信息……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害。
因此加强我们对身份信息的保护意识必不可少,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以预防:
1. 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对于未经确认的电话、短信或邮件保持警惕,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
2.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信用卡等个人证件,避免遗失或被盗印。
3.使用包含字母、数字及特殊字符的复杂密码,并定期更换。
4.在社交媒体上不泄露过多个人信息,尤其是地址、电话号码等。
真实案例
某某公司是一家提供在线购物平台的公司。该公司未经用户授权,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公司,导致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法院判定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用户因隐私权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等损失。
2.他人名誉勿侵犯
网络谣言不可信,未经证实不乱传。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侮辱、诽谤、新闻报道等行为以及文学、艺术作品侵权名誉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同学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不传播不实信息,不进行侮辱和诽谤,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公正的社会环境。
真实案例
侮辱英烈名誉荣誉的大V罗某平因发布侮辱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英雄烈士的贴文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9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刑罚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3.治安管理需遵循
校园盗窃
你是否也曾经遇到饥肠辘辘点了外卖准备美餐一顿犒劳自己却发现外卖被偷,或是私人物品放在公共场合在离开的几分钟里便消失不见的情况?这种校园盗窃行为屡见不爽,我们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1.保护现场,及时报案。
2.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词
3.电子产品银行卡等被盗窃应及时挂失电话卡、银行卡,防止进一步造成财产损失。
寻衅滋事
如果霸凌人,为了逞强要威风,寻找精神刺激,对不特定学生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少量财物,构成寻衅滋事,可处拘留、罚款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真实案例
某县某中学学生陈某和罗某,均17岁。一天晚上,二人均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二人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砍刀,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县城某游戏机房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但警方很快逮捕了陈某、罗某、顾某等人,并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对他们进行了法律的制裁。
敲诈勒索
如果霸凌人故意损毁受害学生少量财物,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手段,索要少量财物的,处拘留、罚款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真实案例
李某是一名17岁的中专生,经常上网的他由于花钱较多,便伙同“吧友”通过威胁、恐吓前前后后向田某、陈某“借钱”30余次,涉案金额达3000余元。田某和陈某怕惹事一直不敢声张。后他又锁定了另外两位同学继续“借钱”1000余元,同学无奈之下报警,目前,李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
4.学术造假切勿碰
临近毕业季,“论文代写”“代考必过”“无线电作弊”等文字又出现在了大学生们的交流群里,有些甚至连同联系方式一起明目张胆的被贴在墙上、写在厕所门上……在当今的激烈竞争环境下,一些同学可能因承受巨大压力而想走上学术造假的道路,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也违反了道德,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很大的害处。
2018年7月,教育部部署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和负责人要进行处罚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要依法予以撤销和注销。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真实案例
2015年10月间,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的某考场,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某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结语
树立法律意识很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应当坚守法律底线。让我们携手共进,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好青年,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青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