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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第一课,这些法律知识要牢记!

发布日期: 2022-03-03   浏览次数 969

  第一条:用法律向校园暴力说不!

  很多施暴未成年人认为他们并不用对自己的暴力行为负法律责任,其实并不是这样。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拆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条:孩子充值网络游戏,甚至偷偷给主播“刷礼物”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来、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未成年人在打赏时缺乏足够认知,且该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和主播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类直播打赏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十八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这类直播打赏行为有效。

 第三条: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害,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