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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普法课堂:恋爱与财产纠纷:厘清边界,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 2026-03-02   浏览次数


甜蜜恋爱莫忽视财产厘清,亲密关系更需守法律底线。从红包转账到同居共财,从大额赠与到借贷往来,每一笔经济交集都藏着法律规则,读懂这些,方能避免情散财空的遗憾。

一、经典案例警示

(1)恋爱赠款起纷争,调解还款30万

21岁的刘某与19岁的罗某为在校大学生,2023年12月线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四个多月里刘某为罗某转账、代付及承担共同消费超60万元,罗某也为刘某有过红包、购物等支出。2024年5月二人分手,刘某认为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诉请罗某返还594101元,罗某则主张为恋爱期间正常自愿支出。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返还刘某399077元,罗某不服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罗某同意于一年半内返还刘某300000元。

(2)恋爱纠纷刑民交叉,证据不足索赔被驳

研究生王某与于某恋爱期间发生矛盾,导致其抑郁。王某索赔7万元,但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诉求。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的交叉,需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因王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于某存在刑事犯罪行为,也无法证实该行为与其抑郁存在因果关系,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其刑事指控和民事索赔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3)恋爱转账超9万,打欠条不履约被判还款

00后男实习生范某与大8岁女子王某恋爱期间,王某为其转账、购置物品超9万元。分手后,范某出具8.9万元欠条,但仅仅还款1500元。法院认定欠条合法有效,判决范某返还剩余款项及利息。

法院认定案涉欠条系双方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合法结算,构成有效债权债务协议,范某无证据证明出具欠条受胁迫,其未按约还款已违约,故判决范某返还剩余8.75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

二、规则条款分析

(1)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2)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

(4)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80%。

(5)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