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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普法活动:远离校园欺凌,学会自我保护

发布日期: 2026-03-06   浏览次数


远离校园欺凌,学会自我保护

校园本来应该是求学、求知、逐梦的乐园。然而校园欺凌却像一片挥之不去的阴影,给少数有过经历同学带来了痛苦和恐惧。为了守护我们的成长环境,我们必须学会自我保护,勇敢地对欺凌说“不”!

一、了解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内外,学生之间发生的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言语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其常见形式包括:肢体欺凌 :推搡、踢打、抢夺财物;言语欺凌 :起侮辱性绰号、谩骂等;关系欺凌 :孤立、排挤同学;网络欺凌 :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恶意传播隐私等。

二、相关案例证明

(1)肢体暴力欺凌

案例一:在某大学,女学生朱某因当天心情不爽,伙同另外4名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了极其恶劣的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更为过分的是,她们脱光了其中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拍摄了羞辱和殴打的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传播。

案例二:在某大学,大一学生张某和郭某在与室友共饮12瓶啤酒后,采用拳打脚踢、用暖水瓶和板凳砸等方式,对寝室内的同学实施殴打。他们还向同学脸上浇饭菜汤,向床铺浇冷水,整个过程持续到次日凌晨。

(2)语与关系欺凌(“冷暴力”)

案例一:一名新生入学后,因性格较为内敛,与室友的生活习惯和作息不同(如不喜欢熬夜、不喜热闹),逐渐被室友集体孤立。室友们在宿舍内聊天时,只要她一靠近就会停止说话;集体活动也从不通知她;甚至在她生病需要照顾时,室友们也表现得非常冷漠。这种持续的孤立让她感到极度孤独和抑郁,最终不得不选择休学。

案例二:在某所院校,一名来自农村的学生因其朴实的穿着和生活方式,成为了班上部分同学嘲笑和排斥的对象。他们不仅在日常交流中对他进行言语上的讽刺和挖苦,还联合起来在班级和小组活动中排斥他,不让他参与任何讨论和合作项目。这使得他虽然成绩优异,但始终感觉自己是班级的“局外人”,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和挫败感,学习成绩也因此大幅下滑。

案例三:某院校的一名男生,因性格憨厚,经常被室友和班上的一些同学当作“笑柄”。他们时常在公开场合开他的“玩笑”,比如模仿他的口音、故意曲解他的意思并引来哄堂大笑,或者强迫他做一些有辱人格的“游戏”。这些行为被他们美其名曰“增进友谊”和“开玩笑”,但在客观上给这名男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羞辱和人格贬损。

(3)网络欺凌

案例一:某高校一名男生在与同学的日常玩笑中,因言语不慎得罪了一位室友。该室友为了报复,便在多个班级和院系的微信群里,编造并传播关于他的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的为人和学业成绩,并配上了带有讽刺意味的图片。这些信息迅速扩散,导致他在整个学院都被指指点点,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

案例二:在一次学院的学术研讨会上,一名研究生就某一课题提出了与一位资深学长不同的看法。这本是正常的学术争鸣,但这位学长却认为这是对他权威的挑战。会后,他利用自己在学院的影响力,在多个学术相关的网络社群中,对这位研究生进行人身攻击,指责其“学术不端”、“哗众取宠”,并引导其他人一起对其进行批判。

三、治理校园欺凌的核心法律框架

(1)《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应首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如果霸凌行为是由校园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刑法》相关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可能涉及的罪名: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侮辱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1.明确界定:新法首次将“学生欺凌”列为独立的违法行为,清晰划分了学生打闹与违法欺凌的界限。

2.强化干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3.调整处罚规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其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此类行为,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改变了过去“年龄是免责挡箭牌”的情况。

(4)《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并给予心理辅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