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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普法活动:拒绝校园偷拍和校园性骚扰

发布日期: 2026-03-04   浏览次数


拒绝校园偷拍

与校园性骚扰

大学生普法活动

当偷拍的镜头在角落亮起,当看似“无意”的触碰反复越过边界——这些行为不是青春的误会,而是对人格与法律的践踏。今天,我们必须认清:偷拍与性骚扰,从来无关“好奇”或“玩笑”,而是需要被坚决制止的违法行为。


1、2025年5月,江西某高校一名男学生在女厕偷拍,被一名女生抓到后报警。之后学校通报称,学生余某违法行为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2、2021年9月,上海某高校一男生将微型摄像头藏在女生浴室更衣区,偷拍多名女生洗澡视频。后被学生发现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该生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学校随后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普法:偷拍背后的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被偷拍者同意,不论拍摄者主观上有无恶意,均构成侵犯肖像权,这些侵权不需要以盈利为目的。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和身体的私密部位。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偷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偷拍行为可能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门可以给予偷拍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如果将偷拍的视频、图片等上传到网络或者非法网站进行售卖获利,可能会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而面临牢狱之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校园性骚扰案例:

1、2024年7月,北京某高校在读博士王某(化名)在互联网发布视频,实名举报导师王某某曾于2022年5月对其进行性骚扰和强制猥亵,并要求发生性关系。7月22日,该高校发布通报称,举报情况属实,王某某严重背弃教书育人的初心使命,严重违犯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该高校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

2、2019年12月,上海某高校针对网传的钱某对女学生存在性骚扰情况进行通报,称其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钱某开除处分,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普法: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

言语骚扰:发送黄色段子、低俗评论、性别歧视等言论;

肢体骚扰:故意触碰隐私部位、强行搂抱、拍打臀部等;

视觉骚扰:发送不良图片、视频,在公共场所展示淫秽物品。

后果:受害者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如多次骚扰、造成心理创伤),涉嫌“强制猥亵罪”,最高判15年有期徒刑。